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
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婚姻家事案件中容易发生争议的热点问题,不少案件中,夫妻双方因为离婚诉诸法院,一方为了一已私利,串通第三人故意制造巨额债务,达到让对方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增加司法审查的难度。
这次的《民法典》婚姻编将司法解释的内容上升为法律,全面地吸收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三原则。用上位法固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将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原则上也就为夫妻共同债务金额提供了封顶“上限”,这有利于避免夫妻互坑的风险,法律的天平在向未举债的配偶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