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制度
各相关部门:
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附后)要求,经请示县主管领导,由县住建局牵头拟定《通化县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制度》,待修改后由县政府发文实施。请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分管工作任务在本征求意见稿上提出修改意见(盖单位公章)。
同时将具体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发送至6095332@qq.com邮箱。联系人:房屋中介管理科科长王延平,联系电话:5228501。
谢谢配合!
通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0月13日
通化县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行业稳定,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努力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特建立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制度。
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集。主要任务是:通报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屋中介、房屋租赁市场运行情况、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等方面情况;统筹研究全县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研判房地产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依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信息的实时共享,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预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研分析和监督管理,联合查处违法违规开发经营行为;联合评审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妥善解决房地产领域突发事件,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研究拟定相关调控政策报送县政府审定。
二、组织机构
组 长:王 军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于 洋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刘 涛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都艳霞 县发改局纪检组长
张志军 县国土局副局长
王泽坤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卫东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刘 宏 县国税局副局长
纪 鹏 县地税局副局长
栾力澎 县银监局局长
付宝全 人民银行通化县支行行长
李岚峰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郑喜鹤 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赵 晖 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主任
联席会议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于洋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赵晖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办公室联系人:房屋中介管理科科长王延平,联系电话:5228501。
三、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联席会议、联席机制的召开发布,收集各部门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开展评级信用制,设立备案证制度,制定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负责行使住建局委托的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职能,建立房地产市场经纪机构管理制度,并对从业机构进行审查、备案与管理;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预售管理、房屋安全管理、商品房销售管理、房地产交易资金管理、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受理并协调解决产权信息实时共享机制。
县人民法院:负责依法监督、指导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机构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监督、指导受理和裁判扰乱房地产市场的不法经营者。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对全县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调查,依法处理房地产市场发生的治安案件。
县发改局:负责推进全县保障性住房、租赁性住房、租售同权的政策引导及房地产市场价格区间指导,加强全县商品房价格及涉房收费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销售价格及涉房收费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并协调解决房地产市场中违法违规收费及未明码标价、存在销售价格欺诈等举报投诉。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审批和供应工作;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市场监管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受理并协调解决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与不动产中心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及房屋中介机构涉及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监督与引导。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强对房地产展销活动及商品房销售合同、广告合法性、真实性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房地产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评定活动。
县地税局: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税收征管工作,受理并协调解决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银监局、人民银行通化县支行:负责指导、监督各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的贷款需求,受理并协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涉及“首付贷”“零首付”等扰乱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行为。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各经纪机构涉及本部门信贷政策,加大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贷款需求,受理并协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涉及扰乱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