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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危旧楼房改建试点意见:可拆除重建 适当增居住面积

发布时间:2020/7/3 9:00:20 浏览次数:649 来源:


 

  7月1日从北京住建委网站获悉,北京市住建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北京各区政府对简易住宅楼和没有加固价值的危险房屋,可拆除重建,尽量补齐厨房、卫生间等生活设施,适当增加居住面积。

 

  《意见》强调,改建项目在确定实施主体、居民改建意愿摸底调查、改建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拟定、改建协议内容等工作中都要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其中,改建意向摸底、改建设计以及实施方案征询需经不低于总户数三分之二的居民同意,改建协议内容需经不低于90%的居民同意,项目方可推进。 

 

  《意见》称,原则上居民户数比现状不增加,不减少原居民房屋的居住面积,简易楼等非成套住宅按照成套住宅设计,可适当增加居民厨房、卫浴面积,重点解决建筑使用功能提升问题。集约利用土地资源,适当利用地下空间、腾退空间和闲置空间补建区域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注重建设和谐宜居、安定有序的居住环境。 

 

  《意见》指出,改建项目要结合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引入规范化、市场化物业管理,业主需按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其中单栋楼房可建立以栋为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保障改造成果。 

 

  《意见》称,实施危旧楼房改建,居民可自愿选择原址回迁或外迁,居民自愿选择原址回迁的,回迁房产权“按照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居民自愿选择外迁的,可参照我市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可以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或者承租公租房。 

 

  对长期居住在项目范围自建房内,有本市户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正式住房的居民,可优先配租公租房或购买共有产权房解决家庭住房困难。 

 

  《意见》指出,改建资金由政府、产权单位、居民、社会机构等多主体筹集,可通过政府专项资金补助、产权单位出资、居民出资、公有住房出售归集资金、经营性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等多种方式解决。 

 

  一是政府补助。改建项目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范围,按照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市区财政支持政策以及基础设施改造补助政策执行。 

 

  二是居民出资。对承租公房的居民,有获取改造后房屋产权意愿的,应负担房屋改造的部分成本。其中,原面积部分,负担成本不高于综合改建成本中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助之外的不足部分;改建后新增面积部分,按照不低于综合改建成本负担,也可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70%左右负担。 

 

  居民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可继续承租改建后的房屋。原房屋面积部分,继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改建后新增面积部分,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对原住房为已购公房或商品房的居民,应负担原住房面积部分的综合改建成本中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助之外的不足部分,改建后房屋新增面积部分的成本按照不低于综合改建成本负担,也可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70%左右负担。 

 

  三是产权单位出资。房屋产权单位应切实履行产权人责任,归集的售房资金应用于改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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