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以来,昆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1、限售
2018年3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存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昆明将加强主城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对主城二环路以内,呈贡新区以及船房河、广福路、彩云路、鲜花大道至滇池围合区域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三年方可上市交易。
2、限贷
2018年3月2日,《昆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方案的通知》发布,将对昆明市主城五区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其中首套房商业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仍为20%,拥有1套住房且未结清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45%,三套及以上的暂停发放商业贷款。
(1)、购买首套商品住宅商业按揭按揭,最低首付不低20%,基准利率上浮15%;
(2)、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商业按揭贷款,最低首付不低于45%,基准利率上浮20%;
(3)、暂停第三套商品住宅按揭贷款;
(4)、商铺、公 寓、写字楼等商业楼盘不限购不限贷,首付不低于50%,最长只能贷10年,基准利率上浮30%
(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首付不能低于2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不能低于45%,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轮候期为2年才能申请。
3、限购
从2018年7月1日起,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上述区域内1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非本省户籍人士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限购范围: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
限购条件:
(1)、暂停向已拥有上述区域内1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非本省户籍人士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2)、暂停向未满十八周岁非本省户籍人士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3)、在上述区域内无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非本省户籍且年满十八周岁同一身份自然人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
4、限 价
??2018年7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商品住房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昆明市主城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范围内,新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房源和2017年1月1日后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未售房源,须接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含装修价格)管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发证机关具体负责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
价格管理:在主城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范围内,新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房源和2017年1月1日后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未售房源(未网签),须接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含装修价格)管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发证机关具体负责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对不接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核发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暂停办理商品住房现售备案手续,暂停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价格备案:新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房源,应当同时申报预售价格,其预售价格应参照同区域、同项目、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价格确定;2017年1月1日后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未售房源(未网签),其预售价格应参照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最近一个月的同项目、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价格确定。
价格透明:开发商在接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后,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及预售价格。严格执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严禁捂盘惜售。
价格限制: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预售价格,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预售价格对外销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自接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6个月内,每月实际销售均价不得高于同项目、同品质、同类型最近一个月的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均价。预售价格6个月内不得申请调整,一年内,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均价上浮不得超过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