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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县域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营场所公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5/31 16:53:09 浏览次数:1925 来源:通化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关于加强县域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营场所公示管理的通知

作 者:住建局 来 源:县住建局 时 间: 2018-05-11 09:30

  县域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体系机构身份信息建设,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营场所公示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包括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至少有1名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并于机构成立后30日内到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下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初始备案。 

  外埠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县内首次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持当地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到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机构备案,分支机构的备案依照我县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在本县所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所在地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持营业执照、负责人和联系人身份证明到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证明所载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跨区迁址的,管理部门应将机构档案移交机构迁入地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分支机构跨区迁址的,应当先到迁出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备案,再到迁入地所在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初始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联系电话、股东、从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即时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因注销营业执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办理注销备案并交回备案证明。对未按要求办理注销备案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直接注销其备案,收回备案证明或者公告备案证明作废。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注册地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机构取得联系,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应当记入备案机构警示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注销备案后,其下设的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备案,其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同时被解除从业。 

  四、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自营业执照发生变更、注销、被吊销或其他原因停止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之日起5日进行相关备案申请。机构在领取换发的备案证明时,应当向发证机关交回原备案证明原件,由发证机关统一销毁。 

  五、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初始备案和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当自申请单位提交全部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到备案经营场所实地核实备案信息、检查经营场所公示情况,对信息真实完整、经营场所公示规范的办结发证;受理注销备案、及因备案证明遗失或破损申请补证、换证的,应当即时办结。 

  六、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单独建立纸质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备案材料作为信用档案身份信息,与日常工作中搜集的机构良好、不良等信息一并存档并长期留存,信用档案信息通过通化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在正常经营期间,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便于公众翻阅的位置公示下列有效证件及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原件、《通化县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明》正本原件,分支机构公示《通化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原件、所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复印件 

  (二)涉及本机构备案业务类型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本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有关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三)本部门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照片姓名、信息卡号,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本机构有效投诉电话、0435-5228501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电话。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的,应当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标准按照本市新建商品房售楼现场信息公示有关规定执行。 

  八、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查处,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 

  九、对各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房地产经纪业务环节、玩忽职守的,一律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通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