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县政府决定,对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
(一)自2016年10月31日开始,不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相关证明。
(二)自2016年10月31日开始,全县统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类型
(一)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
(二)登记类型: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三、登记受理部门及地点
通化县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其所属的通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有关业务。办公地址:通化县快大茂镇中广尚城二楼(县政务大厅二楼西侧),咨询电话:0435-5232447。
四、有关事项
(一)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10月31日前依法取得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事项时,逐步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
(二)县林业局、水利局、农牧局承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纳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过渡期内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原部门负责,过渡期满后纳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特此通告。
通化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