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城乡房屋开发管理办公室于2018年2月6日对通化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项目金帝大厦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情况进行了取证(照片、影像资料)存档,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于2018年2月8日对通化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通化县城乡房屋开发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通县房开责限字(2018)001号),责令其于15个工作日内对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报送改正方案,补办综合验收手续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我部门在限期改正日内尚未接到行政复议、申述申请。故我部门将在该公告公示完成后继续进行相关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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