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次 性 告 知 单
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办理规程
主体
通化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设定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
审批条件或标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办理程序
受理―组织验收―现场勘查—验收完毕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申报材料
1.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2.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3.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4.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5.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联系信息
1、业务咨询电话:0435-5228501
2、投诉电话:0435-5228555
3、通化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地址:通化县快大茂镇英才街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