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次 性 告 知 单
房地产开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规程
主体
通化县城乡房屋开发管理办公室
设定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
审批条件或标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材料;2、城市规划设计条件材料;3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材料;4、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材料;5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材料。
联系信息
1、业务咨询电话:0435-5228501
2、投诉电话:0435-5228555
3、通化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地址:通化县快大茂镇英才街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