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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关于“学区房”的若干典型案例|聚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0/6/22 9:00:02 浏览次数:1636 来源:海西房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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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房价不断攀升,对于现代家庭来说,买房是一件需要谨慎考虑的事情。其中,“学区房”更是紧紧牵动有适龄儿童家庭的心。小编选取实践中有代表性的几个案例,希望给你一些帮助~

 

 

案例一

 

开发商宣传“顶尖学府就在家门口”、携手重点中学联合办校等内容,后学校因诸多原因未建设,业主可否以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23日,恒地玉都公司与泰山博文中学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一份,约定学校备选名称“泰山博文中学”。因社区遗留的诸多问题,社区无法提供学校用地,学校至今尚未建设。恒地玉都公司在相关宣传材料上有关教育方面作如下宣传:1、顶尖学府就在家门口。出了家的西门,隔着樱桃园路,即来到了博文中学,沿着东岳大街向东,不到一刻钟就到了岳峰小学。同时社区设立国际双语幼儿园,学区氛围足够浓厚。做父母整天忙于工作,自身的压力也够大,有时出于生计确实对孩子的关心不够。或许安家君悦山,不但能让孩子少了上学、放学路上艰难的挤公交,焦虑的在川流不息的叉路口等红绿灯过马路,更能让孩子就近上顶尖学府,做父母也宽心多了。2、优享金牌教育,品质遥遥领先。项目内设省级示范幼儿园,师资力量强大;同著名的小学初中一体化的博文中学签订了协议,项目西侧博文中学分校即将开工,岳峰小学距离仅有百米;北临泰安市重点中学实验中学,教育品质遥遥领先。3、优享12年金牌教育,让孩子一路领先。古有孟母三迁,今有置业名校。君悦山名校教育特区,社区国际双语幼儿园、携手重点学府博文中学联合办学,近享重点小学教育资源,12年优质名校教育,给孩子最好的未来,让孩子一路领先。4、引入顶尖学府博文中学。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始终是君悦山畅享品质生活的重要一环,社区建国际幼儿园,引入博文中学,让孩子享家门口的顶尖教育。

2019年1月13日恒地玉都公司向陈某交付涉案房屋。陈某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涉案房产是否为上述学区,从而对业主合法权益造成的影响价格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观点】

关于恒地玉都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陈某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应否支持的问题。陈某主张,恒地玉都公司在销售涉案房产时,以涉案房产为重点学校(博文、岳峰小学)学区房为宣传亮点,误导消费者,蒙骗消费者以高于同地段、条件的其他小区房产的价格购买了涉案房产,应承担违约责任。在陈某提供的恒地玉都公司的宣传材料中,确实多次出现“顶尖学府就在家门口”、“出了家西门即来到了博文中学,沿着东岳大街不到一刻钟就到了岳峰小学”、“携手重点中学博文中学联合办学,尽享重点小学岳峰小学教育资源,12年优质名校教育”等宣传内容,但并未明确涉案房产属于岳峰小区或博文中学的学区房,恒地玉都公司在销售场所展示的与博文中学签署的《联合办学协议》结合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大佛寺社区居民委员会2019年6月28日出具的证明,可见恒地玉都公司对于与博文中学联合办学的宣传亦并非虚假宣传。

基于上述分析,结合双方签订的《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章第二十四条第6项关于“对出卖人在相关广告、宣传材料及其他表述与本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的内容为准”的约定,因恒地玉都公司就岳峰小区、博文中学等的相关宣传内容不明确具体,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据此对于陈某关于恒地玉都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二

 

买房后学校外迁,买方可否以受到房主欺诈为由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2日晚间,被告尊园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杨某陪同原告前往被告宋某中,和被告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暨居间合同》。2018年7月12日21时52分,原告向被告杨某发出微信,要求帮忙确定一下初中是不是(就读)昆八中初中部。被告杨某没有直接询问被告宋某的情况下微信回复原告,称“我问了,目前是确定直接就去读了。以后有什么政策变化就不知道了”。2018年7月17日,被告宋某通过手机微信告知原告,表示“我帮你问了一个朋友,他在学校教书。他告诉我小学还是把孩子转过来,在这边升初中的时候比转学方便”。7月24日,原告以微信向被告杨某转发了昆八中初中部(西坝分校)确定外迁的新闻报道。原告又通过微信和被告宋某就昆八中初中部(西坝分校)拆除的情况进行联系。之后,原告和被告宋某协商退还定金事宜但没有达成一致。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宋某作为出卖人,主要合同义务是转移约定房屋的所有权,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标的物权利。被告宋某将本案房屋出售给原告,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宋丹的授权。原告购买房屋后,是否可以让适龄人员就读昆明市第八中学初中部(西坝分校),属于房屋所在城市基于户籍管理、初等教育等政策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不是房屋内在品质、禀赋,房屋出卖人对此不承担法定的瑕疵担保义务。原告主张购买本案房屋时,因是否可以就读昆明市第八中学初中部(西坝分校)一事受到被告欺诈。欺诈的行为表现是行为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相。与本案房屋相关的“就近入学”政策不是被告的独占信息。《房屋买卖暨居间合同》没有提及“学区房”事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宋某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事实。被告杨某是被告尊园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微信上的虚假回复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这一行为也不会影响原告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原告的欺诈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成立后不得擅自撤销或解除。即使原告对能否就读昆明市第八中学初中部(西坝分校)这一事项产生了认识错误,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宋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的错误认识,不能认定原告重大误解而撤销本案房屋买卖合同。

 

 


案例三

 

买方在办理户籍迁入手续时得知房屋上的户籍上存在正就读于附近小学的儿童两名。买方可否主张卖方的行为属于欺诈并构成根本违约?

 


【案情简介】

高某、郭某主张其购买涉案房屋的主要目的在于子女上学,高某、郭某根据尹某提供的虚假伪造的户口信息与尹某签署了合同。在高某、郭某办理户籍迁入手续期间得知涉案房屋上户籍上仍然存在正在就读于宏庙小学、西单小学的其它儿童各一名。高某、郭某认为尹某的行为属于欺诈并构成根本违约。

双方确认高某及其子高某藤已于2017年6月21日迁入涉案房屋。高某称涉案房屋上仍存在正在就读宏庙小学、西单小学的儿童各一名。尹某称该两名儿童与其无亲属关系。一审庭审中,高某、郭某称在自己的努力下,其子高某藤已被宏庙小学录取。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郭某与尹某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合同当事人之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高某、郭某上诉主张尹某对案涉房屋存在学龄儿童户口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且上述学龄儿童户口存在将直接导致案涉房屋学籍被占用,进而高某、郭某的缔约目的不能实现。就此争议焦点问题,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若甲方承诺的学区情况、学区名额不属实,或甲方逾期迁出户口,致使乙方无法实现购买学区房之目的的,甲方构成根本违约,应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可见高某、郭某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具有为实现子女上学的显见目的,但通过审查双方上述合同约定内容亦可知只有在尹某违约迁户行为导致高某、郭某无法实现子女在相关学区上学目的时,尹某承担20%根本违约责任的条件才成就。事实上,涉案房屋产权已过户到高某、郭某名下,而高某及其子女的户籍均顺利迁入涉案房屋,高某藤已被案涉房屋所在学区学校北京市宏庙小学录取。基于上述事实,高某、郭某向尹某主张房屋出卖人根本违约情况下的违约责任,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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