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9/30 9:00:03 浏览次数:683 来源:海西房联
【裁判要旨】:
权利证书上记载的抵押权设定时间早于抵押登记实际完成时间的,应以抵押权实际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时间作为抵押登记完成的时间,并以此为基础来确定第三人是否知晓不动产登记权利状况。
【案件来源】:
邹城市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省济宁丰泽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