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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有争议,可否办理登记?

发布时间:2019/1/22 9:00:06 浏览次数:655 来源:海西房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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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某通过竞拍取得某村集体荒山的承包经营权。签订合同后,曹某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承包经营权登记。登记办理期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登记机构提出,曹某承包的该片荒山中有部分面积与其先前取得的另一块荒山承包权面积重叠,认为村集体和曹某间的荒山承包行为侵害了其已经取得的荒山承包权的部分权益。登记机构经对曹某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审查后发现,曹某承包的荒山范围在东部地区界址不清,与张某先期承包的荒山面积确实存在交叉重叠,自村委会拍卖开始张某就提出过异议。该情况下,登记机构应如何办理登记?

  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务解析:

  权属清晰、无争议是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重要权利基础。因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中,对于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要对存在“权属争议”有正确理解,不动产权属争议应是就尚未进行登记发证的不动产而言。如以上举例中,如果曹某已经完成承包经营权登记,后在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中,张某提出异议,认为曹某的承包经营权侵害了自己的承包权益的,就不属于“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形。因为《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完成登记发证的不动产权利,因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信力,在不动产登记被依法撤销前,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处于清晰明确的法律状态。在该登记被依法撤销前,第三人提出的权利归属异议并非权属争议,而是对先期登记行为的异议。

  【来源】公众号“自然资源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