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甲企业在7个月前通过公开拍卖取得一块工业用地,已签署了土地出让合同,取得了土地成交确认书、宗地交付协议,并以甲企业的名义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现在市政府以协调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同意甲企业一年之内注册新公司乙,签署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让登记部门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直接登记给新公司乙。这里涉及到几个问题:第一,原土地出让,甲没有承诺要成立新公司,更没有承诺成立新公司的时间,股东结构,出资比例等。现在市政府用会议纪要来追认—年内成立新公司这个当初土地出让时需要承诺的行为。第二,新成立的公司乙和原公司甲股东结构也不一样。三、实质性问题就是通过这种形式帮助企业逃避转移的税费,初步测算2000万。
请教各位,第一:允许用土地出让变更协议直接登记给新公司的政策依据什么?第二:如果我们在会议纪要中明确“甲企业转移给企业乙免征相关税费”后直接登记给企业乙,是否责任轻一点?毕竟税务部门认可免征。第三,一定要办,怎么保护工作人员?
A:其实就是一句话,看合同当事人,如果合同中没约定就要过户。
Q:提供一个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原土地出让合同是没办法调整的。
B:应该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开发未达到25%。
Q:按道理是不能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因为在土地出让时没有签署成立新公司的承诺书,另外他根本不是按转移来办理,而是要直接登记给新公司。
B:没关系的。按土地补充合同是根据利用来登记。税的事情由税务部门负责,只需按规范登记即可。
Q:直接登记给新公司,不就造成2000万损失了吗?
B:登记管太多了,就按转移登记办就行,土地出让合同也是政府批准的。
Q:按转移登记没法办,本身企业就是为了不缴纳税费,搞这个纪要出来。
B:办转移登记,平时管税的问题吗?
Q:管,完税联系单。
A:登记机构只能按合同办。
B:甲变乙,土地补签合同,有权源资料就行。
C:签订一个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不要签订变更合同。在补充协议中说明白就行,这样就不会涉及税款征收的问题,只缴一次税,没有什么风险。
Q:不签补充协议,而是签变更协议。这个在我刚才的依据中有。
A:都可以,出让合同和变更协议都是合法要件,合同当事人和缴纳出让金的当事人一致即可办理。
Q:出让金缴纳发票是原甲企业。
D:补充合同上的主体和缴纳出让金、税的主体一致就行。
E:尽量召开协调会议,利用、法制、登记、税务务必留下工作痕迹,北京有类似案例,否则后果自负。土地部门不要承担税务部门的职责,登记部门不要承担利用部门的职责,承担纪律责任影响前途,承担法律责任就没有前途了,即使承担纪律责任,也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Q: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很容易出事情,因为这个口子一开,以后企业都可以通过这个办法转移项目避税了。
E:《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里写了不能登记的类型,若不能登记属哪一条?再说登记部门是协税单位不是征税部门,别管太多。首先定性本宗地的登记是首次登记,按要件收取材料,至于出让前是否约定成立新公司和登记没关系,只要看权属来源。
其次审核出让金是否交清;如果不放心就给税务部门一个函件,是否要交提到的2000万,税务部门定,如果要交那就等票,不交税务回函,两全其美。
A:如果合同已经变更,你就想多了。
Q:不符合出让合同变更要求。
点 评
张 晶(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物权法》第12条虽然明确了登记机构负有查验的法定职责,但未规定何种审查职责。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土地出让合同的管理属于土地管理部门的权限,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无权再次审查。
目前登记部门的审查责任一直是不明确的,主流观点是合理审慎的审查,但审查到何种程度属于合理审慎亦无明确的标准和规定。不动产登记部门现有的能力和水平无法承担实质审查的责任,但缺乏上层法律或者文件的明确,对很多内容是否需要审查,导致基层对审查的尺度把握不一。
【来源】《中国房地产》2018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