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大力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相继出台,对于规范登记行为、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旧有的部门规章,如《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抵押管理办法》)等,尚未清理和废止,造成各类登记规范重复规定,甚至相互矛盾与冲突。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新旧法规,成了基层登记机构亟待解决的难题。
《房屋登记办法》《细则》制定依据同为《物权法》,且前者内容大部分被后者吸收,条文间基本无冲突。按照《立法法》规定的适用规则,两者可结合适用。就抵押权登记而言,《细则》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内容纳入抵押权登记这一章节;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延续《物权法》的规定,增加重复抵押条款,其第67条规定:“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而《办法》对此并未涉及,因此实践应按新法操作,可以为同一不动产设立多个抵押权。
《抵押管理办法》由原建设部1997年颁布施行,2001年修正,制定依据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随着《物权法》的出台,许多相关规定的依据已被替代,因此《抵押管理办法》的诸多规定目前是否适用,值得研究与商榷。
【来源】《中国不动产》2018年第10期
【作者】湖南省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欧阳坚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