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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用“疗箭伤”的方式纠正不动产登记错误

发布时间:2018/11/12 9:00:05 浏览次数:978 来源:海西房联


明代文学家江盈科在他的《薛涛小说·任事》里讲的故事说,有位治疗箭伤的医生,用剪刀剪掉皮肉外的箭杆,不管扎入皮肉内的箭头,就算完成了他的治疗。   

中央电视台2018年10月27日《焦点访谈》播出的《不好上的楼 不愿改的错》,报道的不动产登记某例“错案”及其行政诉讼,竟相似于江盈科讲述的“疗箭伤”情形。

  

据中央电视台该节目介绍,某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辖区内一处四层楼房,本该是公用部分的一二楼商铺的通道和楼梯的所有权,登记在一二楼业主名下,致使三楼业主须恳求一楼的经营户行个方便,才能进入三楼的房屋。四楼曾经开过餐馆,消防部门要求经营户在四楼临时架设了一个消防通道,没想到这个消防通道竟然成了四楼回家的通道了。三四楼业主发现被侵权时,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被注销。  

从2014年起,经过了两年多时间沟通无望的业主们,于2017年8月,把该不动产登记机构告上法庭。 

2017年12月,某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本案中,该不动产登记机构没有认真进行审查,没有向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实地现场勘察,未认真审核涉案房屋规划设计和许可,将公共楼梯通道部分,登记在一二楼业主名下,造成其他业主的办公用房无法通行使用,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该不动产登记机构为一二楼业主颁发的房地产权证。  

一二楼业主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到该市中级法院。2018年4月,该市中级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该在终审判决后一个月内撤销一二楼业主的房地产权证。等了两个月还没有动静,几位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随后,该区法院依法向该不动产登记机构下达了执行通知书。  

今年7月,也就是法院判决生效三个月后,该不动产登记机构函告法院,需要撤销的两本房地产权证目前处于银行抵押状态,债务履行期限至2020年7月13日。

该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了告知函后,一直拒绝履行判决。

   

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这则案例,引起了我的高度关注。我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第15号令)第九十六条专门规定了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强制措施。本案不动产登记机构,如果拒绝履行生效的终审判决,后果很严重。 

二、本案不动产登记,肯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第6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登记错误”;肯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肯定属于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第656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登记错误”。但是(请允许我说“但是” ),本案不动产登记,仅仅是对属于公用部分的一二楼商铺的通道和楼梯的所有权登记错误,非全部登记错误。  

三、本案法院判决撤销该不动产登记机构为一二楼业主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似乎未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后,国家建立了不动产登记簿制度,不再是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第57号令;2001年,第99号令)第五条规定的,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属信息效力,决定房地产权证的存废,不是房地产权证的存废,决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属信息效力。法院仅仅判决撤销颁发的房地产权证,并不是撤销不动产登记行为,并不能撤销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属信息。   四、本案法院判决撤销该不动产登记机构为一二楼业主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似乎未注意到,一二楼业主取得的一二楼商铺和一定份额通道和楼梯的所有权,是合法的。法院如果判决全部撤销该手不动产登记,无疑侵犯了一二楼业主已经取得的一二楼商铺和一定份额通道和楼梯的所有权。 

五、本案法院如果是判决撤销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似乎未注意到,该判决具有变动物权归属的效力。就是说,该判决会令该手不动产登记自始无效,该物权归属应当因该判决回复到该手不动产登记之前的状态。由于三四楼业主发现被侵权时,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被注销,原不动产权利主体已经灭失,此种情形正如有歌曲唱到的“爱再难以续情缘,回不到我们的从前”。  

六、本案法院判决撤销该不动产登记机构为一二楼业主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似乎未注意到,作出该判决前,一二楼业主的不动产已经设定抵押,并且债务履行期限至2020年7月13日。只要该不动产抵押不是为了规避法院判决及其执行,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行法院判决会侵害抵押权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信赖,善意合法取得的抵押权,酿成新的登记错误。 

七、本案法院判决撤销该不动产登记机构为一二楼业主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似乎未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关于“不撤销行政行为”的规定。法院做出的不能履行的行政判决,无异于明代文学家江盈科讲述的“疗箭伤”情形。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行政行为有该法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该法第七章第五节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第63号令)第八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建议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提起再审,撤销原两审判决,判决不动产登记机构仅对该非住宅房屋的通道和楼梯所有权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院再审判决,执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无须当事人申请,依职权径直对该非住宅房屋的通道和楼梯的所有权办理更正登记,从根本上化解本案争议。  

九、当事人对登记错误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责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法院判决,痛快承担赔偿责任。  

十、子贡曰:“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愿法院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