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6 9:00:02 浏览次数:750 来源:海西房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可以不进行实地查看吗?对此,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论。目前,部分地区已出台了省级或市级的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或规程,但对是否需进行实地查看的问题表述不一。有的表述为“必须”,如天津、宁夏、贵州等;有的表述为“可以”,如北京、武汉等。各地市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结合登记实务,笔者认为房屋首次登记的实地查看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具体到实地查看的过程,如发现实际建设与规划报批不符的情况,应如何办理首次登记呢?因建筑物违法部分与合法部分常相混杂,且违法状态与程度不一,登记机构在处理此问题时往往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机关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实际建设与规划报批不符的部分,即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部分,属于建筑物的违法部分。违法部分不产生所有权,法律不保护其权利,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宜对此部分进行登记,目前各地市做法相对一致。但建筑物的合法部分能否进行首次登记?具体又应如何操作呢?
经笔者调查,由于相应的规范中并未明确,各地市在实践中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与做法,主要可归纳为四种。
第一种做法,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没有查处违法建筑的职能,对与规划报批不符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无权认定。实地查看建筑物只要坐落与提交申请材料一致且已建造完成,即可对建筑物与规划相符的部分进行登记,对其与规划不符的部分不予处理。
第二种做法,认为建筑物的建造行为是针对建筑物整体的,如建筑物存在与规划报批不符的部分,则该建筑物整体建造违法,不论合法部分还是违法部分,登记机构应全部不予办理。需由开发单位进行整改,对建筑物违法部分予以拆除或完善规划手续,待整改完毕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再行办理。
第三种做法,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能对违法建筑视而不见,有告知相关部门的义务,应根据相关部门对建筑物违法部分的处理结果,进行下一步登记。对于在实地查看过程中发现有此类情形的,先由开发单位进行整改,对建筑物违法部分予以拆除或完善合法手续。如不能整改到位,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函告规划部门或建设部门,将实地查看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的情况予以告知。待相关部门对该行为处理完毕后(依法拆除、罚款、没收、规划变更等),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处理情况,对建筑物合法部分进行登记。
第四种做法与第三种类似,不同之处在于登记机构在告知相关部门后,不必等待处理结果,在函告的同时由申请人出具承诺书,即可办理建筑物与规划相符部分的首次登记。
以上四种做法,综合权衡其合理性、可操作性与登记风险,笔者认为第三种最为可取。
第一种做法有较大的登记风险。虽然登记机构没有查处违法建筑的职能,但经实地查看,对发现的违法建筑有告知相关部门的义务。如果违法情节严重,如对楼栋加建了一层或数层,违法建设的部分也使用该楼栋的电梯井、楼梯间、门厅、过道等公共部位,就会侵害合法业主的权益,不但涉及公共部位的物业分摊及资金缴纳,还会涉及容积率改变、土地出让金的流失等问题。如登记机构对此视而不见,就会使人民群众及国家的利益受损。
第二种做法对登记机构来说不存在登记风险,但实务中可操作性较差,合法合规但欠合理。由于我国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的存在,申请办理首次登记的房屋,往往已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已与开发单位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或部分交纳了购房款。有些购房人急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解决子女上学、抵押贷款还债、看病等问题。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的有关规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即首次登记完毕后,方能为购房人办理首次转移登记。现在如因开发单位或个别购房人的违规加建行为,导致整栋楼无法进行首次登记,进而影响其他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对其他无辜的购房人来说是有失公平的。登记机构不分合法还是违法部分、也不论违法情节轻重一律不予办理的做法,虽然规避了登记风险,但过于死板,缺乏人性化,没有考虑到大部分业主的合法权益,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安定和谐。
第三种做法既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维护了大部分业主的合法权益,较为稳妥,登记风险也较低。目前,许多地市采用了此种做法。但采取此做法也有一个前提,即土地管理部门与规划或建设部门已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协作机制,否则衔接不畅,相关部门处理不及时,会导致登记办理停滞不前,久拖不决,最终引发不良后果。
第四种做法与第三种相比,更易操作,缩短了登记周期,但因相关部门对违法建筑的处理结果有可能导致建筑面积、建筑范围等登记内容的改变与调整,如登记机构在函告后不等处理结果即办理登记,就与《规范》要求建筑物实物与登记内容一致的规定不符,难以确保登记的有效性,存在一定的登记风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实地查看是首次登记的重要环节,不可或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地查看过程中发现实际建设与规划报批不符时,建议在开发单位不能完善手续、整改不到位的情况下,履行告知义务,将发现的涉嫌违法的情况告知相关部门,并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对建筑物的合法部分进行登记。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