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请问有没有做抵押合同备案的?抵押合同备案的依据在哪儿?
A:没有依据。
Q:如果不做备案,抵押管理怎么体现呢?如果抵押双方自愿备案,交易管理部门做不做?
B:没有依据做,不明白为什么要做。
Q:想帮助买房人在抵押权设立之前让银行放款。
C:政府搭平台,银行在平台上直接签订抵押合同,至于需不需要备案,根据上层部门意思办。共享了信息,方便了银行,方便了百姓,掌握了管理的基础挺好。
Q:按揭合同备案就让银行放款呗。
C:邯郸基本形成了这个模式,还有一些不足,管理部门也在不断改进。银行没看到他项权证,不放心。
Q:我想确定是不是备案就可以放款?因为预告登记连续预告太麻烦。
D:银行放款只是履行民事合同而已,跟抵押合同备案完全没有关系。
C:从物权保障的角度来说,银行肯定认为预告登记后放款更安全。但是如果实现了信息联网,网签备案后放款也不会增加太多风险。
E:转移跟抵押合并登记就解决百姓问题了,为啥要按揭抵押备案。不合并的话确实存在过户后,因贷不到款,引起矛盾的问题。
F:银行贷款本来就是先登记后放款的。
Q:银行是否可以先放款后登记。一个买卖合同备案,一个抵押合同备案,再加上存量房资金监管,抵押银行是不是就可以先放款了?这个时侯卖家可以拿银行的钱还清贷款,然后再过户加抵押设定,老百姓得益了,市场风险减少了,多好。
F:存量房资金监管,买卖合同备案的价格作为贷款依据,这样才会规范银行风险减少虚假合同。这时候资金监管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
A:有资金监管可以先放款到监管帐户,不动产查封可控。
G:如果赋予合同备案具有登记那样的公示公信力,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体系就要崩溃了,基层法院没有办法区分谁的效力高,谁更优先。
H:抵押和备案一点关系都没有。
F:所以要认清交易管理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备案而备案,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规范市场操作。
D:目前还有个坎,就是带押过户的具体法律规定的问题,如果法律修改可以带押过户,担保都免了,关键是现在不让带押过户。
E:法律本来就支持带抵押转移,现在是各部门规定不许。
D:转按揭是不允许的。
F:可以做一个所有权加抵押权转移,或者债务人还是原来的人,新的产权人作为第三方担保,也可以解决问题。
E:通过资金监管,首付款到位,银行审核下家后贷款承诺到位(贷款合同),三方协议(上家银行、下家银行、监管机构)到位。然后抵押注销、转移、抵押一并办理。办理完,下家银行放款加首付款还上家银行,多余的给上家。中途如有查封等意外,直接不登簿,还是最早的状态。
B:抵押合同备案不是目的,能在流转环节起到监管作用才有意义。
点 评
郭 斌(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抵押合同备案和抵押登记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抵押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内容之一,登记之后产生物权效力。抵押备案目前无明确法律依据,是交易监管部门对抵押进行管理的手段,备案后并不产生物权效力。交易监管对抵押合同进行备案不是目的,监管的核心应是如何将交易风险降到最低。
政府建设数字信息平台进行资金监管,依托平台实现银行、登记、监管部门的数据实时共享,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让买卖双方、银行的物权和债权实现无缝衔接,打造时间最短、风险最低的抵押便民登记监管模式是目前各方应共同努力的目标。
【来源】《中国房地产》2018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