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说民间借贷的约定贷款利率40%能否办理抵押登记?
对于民间借贷能否办理不动产登记一直有人持异议态度,从“法无禁止”则可为角度出发,民间借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没有任何法律障碍,从“法有授权必须为”角度,不动产登记部门作为行政授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是否办理了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呢,我们分析之。
企业不可以随便办
《贷款通则》第21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可以看出借贷方,如无金融许可证,企业间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肯定不能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因此企业之间发生贷款行为,必须活动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存在放款行为的借贷应属于可以办理范畴。
个人之间无限制
依据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只有以下四种情况才归于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从法无禁止则可为的民法角度分析,个人借款给企业的和个人之间的借款应该可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超过利率不是不予受理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人对利率超过36%能否办理登记有疑虑,实际不需要考虑这个,因为规定的是超出的利息不受保护,并非无效,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并无禁止条款。
当时咨询人还询问办理了这个登记是否有金融风险等问题发生,《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也并未明确超过的利率会造成金融风险,退一步讲,就是执行该规定,也无不予办理的依据,登记部门如果从高位履责出发,可以将该情况函告监管部门,登记部门无权进行处置,但此举并非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