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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作为抵押人申请登记

发布时间:2018/7/10 9:00:01 浏览次数:776 来源:海西房联


一、行政机关的性质

国家行政机关亦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机构”。指狭义的“政府”。国家按照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行政管理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经费来源

行政经费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活动所开支的费用。国家行政机关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年度预算,经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经费专款专用。行政经费按预算科目分类,可分为工资、福利、公务、业务和其他费用等“目”;按费用性质分类,可分为劳动报酬性、生活津贴性、劳务补偿性、公用性等经费。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机关是收支两条线,其所有的支出均依靠财政拨款。

 

三、银行贷款规则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根据《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国家的政府举债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财政部明确表示,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作为法定的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组织,其行为应有法律授权,且其并无自主收入和还款能力,只能通过法定程序发放政府债券来进行融资,不能进行抵押担保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