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内容

小议法院的协助执行?

发布时间:2018/6/19 9:00:01 浏览次数:747 来源:海西房联


A:法院的协助执行,到底是依申请登记还是依嘱托登记,最近两个老师发出了不同的声音,让我们无所适从啊。

 

B:生效判决之后不管是否缴税,都获得了物权

 

C:但是,要完成转移登记及登簿缮证手续,需要当事人申请

 

D:这是两个范畴的问题,也可以用一句话来解释,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文书生效时起物权就已经发生变动。基于债权申请登记的,只有记载登记簿的那一刻物权才发生变动。

 

C:物权法28条情形获得权利的本就不需要到登记部门来。但是由于登记薄的公示、推定效力,当事人不申请,转移登记业务是无法完成的,还是风险大

 

B:对啊,法院部门为了让登记簿有公信力,所以把生效法律文书给登记部门了,让登记簿和实际物权一致给一致起来,不就是避免申请人不主动申请,登记簿记载和实际不一致吗,登记簿的公信力法院在维护,登记部门难道要拒之门外吗?

 

D:一句话解释,就是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并不以登记为前提,所以对于法院执行局来说,登记机构登记不登记并不影响司法审判的权威性

 

C:送达协执告知了,在系统做个业务限制就行,在当事人不申请的情况下不能办转移登记过户。

 

B:譬如当事人有债务怕查封,如果故意不申请,会不会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D:发了协行,不办理,法院会不会通过罚款带人逼迫登记机构立刻办,马上办,毕竟税的问题他们又不管,但是没有完税不能登记的行政法规却在约束登记机构

 

C:裁定过户的协执,只是权利取得单方申请的情况,不能因此把这个转移登记变成依嘱托

 

D:如果没有协税的法定义务和未尽法定义务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渎职风险,哪个登记机构会傻到跟法院硬杠呢?

 

E:按协执记载登记簿,见税票发证。税又跑不了。执行人早晚要交。

 

D:登记簿不是法院管的,法院没有义务更没有必要以司法强制力确保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和真实状况一定要保持一致,如果真的有必要,那更正登记是不是都应该由法院来下协助执行通知书呢?

 

C:我们这,先在系统冻结业务并进行备注,申请完税在登薄发证

 

D:两个规定登记机构协税义务的国务院令里说的是不完税不登记!

 

E:有个问题不知道考虑过没有?协执来就要解封,非等申请人把税报了再登簿,其他法院再查封,是不是浪费资源了?

 

C:开始说了的,系统肯定要限制并备注被司法裁定过户的信息

 

E: 那是碰见好说话的法院了,不好说话的非先封了,以后再说。我们就遇见过。

 

D:这就形成一个死循环了,首封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了物权已经转移,但受让方没有完税不能登记,而其他法院基于对登记簿的信赖继续下达查封执行通知书。登记机构还不能不接,所以说这样看来,陈老师说的有道理,让首封法院在下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就让受让人把税交完最靠谱。根子上的问题,要从根子上解决

 

E:要么就不解封,等税报完了再解!我们以前就是这样干的。

 

D:关键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没有行政限制的权利,如果有,也可以先依嘱托转移登记,然后再行政限制

 

C:系统还是有限制

 

D:限制他处置,什么时候完税,什么时候解除行政限制?

 

C:业务限制,同时还有法院送达裁定过户协执的信息

 

E:但是有一个毛病,有混蛋人,拿了协执不去报税,一拖好几年,也有其他法院来吵架的。

 

D:不妥,只要没转移登记,就没有理由拒不受理其他法院的查封

 

C:我们多年来都这样处理的,没有发生问题, 只要不出事,啥招都可以!

 

F:你错了这么多年,还有理了。

 

C:其实,也是因为我们觉得这样做依法依规,既考虑到法院送达协执的事实,也考虑了申请人完税义务和申请登记原则

 

D:也可能是到你们那的法院都比较讲理,你们没见过不讲理的法院

 

C:我也相信有不讲理的,提了审查建议,其他的事情,当事人自己会去申诉

 

C:就像继承转移情形,继承事实在被继承人断气那一刻就发生效力了,而不是继承公证书和登薄的时候,

 

D:不登簿就没做转移,防君子不防小人

 

G:建议修改税法,法院也作为协税部门就解决这个问题了

 

A:上面那段话中的“查封程序”,本人理解为“冻结",以区别法院其他查封

 

 

 

鱼龙点评:

协助执行,是指由人民法院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法律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义务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协助执行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诉法第114条和民诉法解释第192条,采取罚款、拘留、发出司法建议等强制措施,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都赋予了不动产登记部门协助征税的义务,但法条需要综合来看,两个条例都未将司法协助的纳入协税范畴,从税收管理法来看,纳税是申请人的义务,纳税人应该主动缴纳,如果拒不缴纳,税务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手段。

法院的协助执行送达后,如果申请人不缴纳税费,不应该是登记部门拒绝的理由,实务中,可以将登记时未缴纳税收情况函告税务部门。